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58页(203字)

又称诉讼物体不可分原则。德国、日本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原则。其含义是,检察官对同一刑事案件的一部分事实提起公诉,其效力及于全部。但前提是公诉事实必须同时具有单一性和同一性。根据这一原则,法院对于检察官起诉书虽未记载但与公诉事实有牵连的犯罪事实,也应纳入审判的范围;同时,法院对属于公诉事实的一部分所作的生效裁判,其既判力(见判决的既判力)也及于整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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