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合作社联盟行政机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8页(474字)
根据《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第6章规定,主席是联盟的总代表,负责主持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执委会和执委会分会的召开;主席与理事共同规定联盟的政策和组织领导;主席有权参加联盟特别组织召开的会议;副主席协助、支持主席的一切工作,主席外出不在时,由执委会任命一名副主席为代理并行使主席的职权;理事是负责执委会的联盟总执官员,负责秘书的领导和管理。理事有如下职责:(1)负责贯彻代表会议,中央委员会和执委会的各项政策,并就影响国内的、地区的或国际的合作运动发展的问题以一定方式提交执委会和中央委员会;(2)参加联盟会议,有权提意见,但无权投票选举;(3)按照秘书处的工作和通过后的计划规定,控制财政利用情况,并就人员安排变化向执委会报告;(4)为联盟起草代表会议文件;(5)按联盟政策所需方式参与特别组织工作;(6)按执委会的决定,代表联盟出席联合国组织和自愿的、民间组织举行的会议;(7)维持联盟与其成员的关系,并为此按执委会决议出访下属或非下属组织的国内活动;(8)收集、分析成员申请情况并向执委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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