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利亚土地改革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16页(342字)

叙利亚《土地改革法》第20条规定:(1)领取土地的农民应无任何债务负担,也不雇用他人耕种土地,土地以其领取者的名字免税注册。(2)领取土地的人应对其领取的土地精心耕作。如果他不能履行职责或破坏了合同或法律的有关规定,土改总署执行委员会将通过分支委员会进行调查。在听取有关方面的说明后,分支委员会可以决定废除原土地分配决定并将土地收回,原领取得土地者即被认为是该土地的租种人、租种时间从其领取土地之日算起。分支委员会的决定在呈交执行委员会前通过行政途径通知本人,决定经土改总署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即有法律效力。(3)管理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分支机构的决定可以更改和废除。管理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具有最终效力,不允许推翻、中止执行或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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