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土地改革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60页(308字)
巴基斯坦在二战后独立初期,继承了殖民地时期遗留下来的大地主所有制,80%以上土地控制在大地主、大资本家手中。政府为解决农村土地问题,先后于50年代初、1959年和1972年进行三次“土地改革”,颁布土地改革法,限制个人拥有土地数量。如1972年3月布托政府颁布《土地改革法》规定,个人拥有土地面积的最高额是:水浇地150英亩,旱地300英亩。1977年1月,布托又宣布第二期土地改革计划,土地最高限额规定为水浇地100英亩,旱地200英亩。1972年、1977年两期土地改革法令都规定将超额的土地无偿分给佃农;地主交出土地后,将得到为期10年的可转让证券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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