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得角水资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81页(275字)

佛得角为葡萄牙殖民地、岛内引用葡萄牙的水管理立法体系。佛得角《水法》是1946年由殖民地管理公用水的立法机构制定,由地方长官修订完成。根据这个法律规定,公有水是属于公共的,或国家所有的,其使用应当听从政府的许可、批准或特许。私有水不是公共的,也不能宣布为公共的,但可以免费利用。法律规定了公共水用水的优先权顺序是:(1)饮水和卫生;(2)灌溉;(3)其他用途。法律还规定了给予用水权的程序:民用水,其中包括动物饮水,允许自由使用;影响公共利益的大量引水必须经过特别许可;少量用水只需要简单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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