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里水资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81页(322字)

里有关水的法律是现在仍在生效的《1928年水法》。该法律规定,境内所有的水,包括地下水属公共所有,但雨水及明确规定不属公共所有的泉水除外。法律还规定,所有的水只能根据特许权使用。根据水法律授权,马里水事务的主要管理机构是国家生产部的水资源处,还有开发部水管理局的地下水管理处。另外,马里同几内亚、毛里塔尼亚、塞内加尔就塞内加尔河及其支流的开发利用达成《塞内加尔河公约》。马里还同喀麦隆、乍得、贝宁、几内亚、科特迪瓦、尼日尔、尼日利亚、布基纳法索就尼日尔河及其一、二级支流的开发利用达成了国际协议,即《1963年12月26日尼亚美法》,内容是关于尼日尔河流域的航运以及流域中各国间的经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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