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国有土地侵占没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30页(489字)

新加坡1985年《侵占国有土地法》第9条规定,按照本法规定,凡国家转让或划拨的土地,如果受让人或产权拥有人曾放弃使用该土地3年或3年以上,尽管其他人有可能全部占用或占用一部分,但该土地都应没收归还国家。第10条规定:(1)当地税征收官发现,国家或皇室转让或划拨的土地曾被放弃使用3年或3年以上,经过公共事务部部长的允许,地税征收官可以在政府公报上发布通告,将此事公布于众,并以英文、来西亚文、中文和泰文4种文字写出通告,张贴在该块土地上,宣布该土地被没收交还给国家。除非占有该土地的人在6个月内就该土地或该土地的任何权益提出请求,不管请求是基于长期占有还是基于其他原因,并得到地税征收官的认可。(2)除非按照通告中的规定,在6个月期限内任何有关该土地或其他任何权益的请求被认可,否则该土地将认为已被没收并归为国家所有,并且该土地的一切转让或租借以及与该土地全部或部分转让及租借有关的契约都将失效。(3)按照本条,如果任何土地没收归国家所有,则应在政府公报上发布通告公布此事实,并且应在该土地上或距该地最近的警察局张贴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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