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农地地位等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69页(216字)

民国政府《水旱地地位等则调查规则》规定:(1)水旱地按本规则编列每起地位等则。(2)水旱地地位等则按每亩主产及副产收获物价进行区分。(3)水旱地无收获物的,应将其利用目的评定其地位等则。(4)标准地应将村内土地每一地目分为数级,按中等水平选定。(5)各起地位等则,应按标准地位等则评定。(6)每村各起水旱地地位等则确定,应制成标准地查报书、地位等则表、地位等则调查簿及地位等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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