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05页(469字)

传统上诉的种类之一。当事人请求法院作出形成判决,确认其形成权之存在,依形成判决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之诉。传统上将民事诉讼中的诉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形成之诉是请求形成判决之诉,因以形成判决能使法律关系之发生、变更或者消灭,而又称为权利变更之诉或者创设之诉。形成之诉因其形成的法律效果不同,又分为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与程序法上的形成之诉。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有将来形成效果的形成之诉,如撤销婚姻、撤销收养、终止收养、宣告停止侵权、分割共有物之诉;有溯及既往效果的形成之诉,如撤销侵害行为,宣告股东会议决议撤销,撤销认领子女之诉。程序法上的形成之诉是有关程序上法律效果变更之诉,如再审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撤销除权判决之诉、撤销仲裁裁决之诉(见仲裁裁决)。形成之诉有别于给付之诉在于,形成判决一经确定,即直接形成法律上之效果,不同于给付判决有的还须附之以强制执行行为;有别于确认之诉在于,确认判决只是肯定或否定某种法律关系之成立,形成判决则可以引起法律关系之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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