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05页(377字)

也称专属地域管辖,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一种。指以具体行政行为(见可诉性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所在地为标准来划分的一种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的基本特征是,法律明文规定某一类行政案件,由某一地区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没有选择余地,其他人民法院也无权管辖,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中的专属管辖,只适用于这种情况。不动产主要是指滩涂、草原、荒地、山岭以及其上的附着物,如土地上的建筑物等。原告提起此类行政诉讼,通常是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有关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处理决定不服。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后,一般都需要做现场勘察。因此,《行政诉讼法》作出专属管辖规定,对于受案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处理案件,乃至判决后的有效执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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