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05页(473字)

在行政诉讼进行中由于遇到某种特殊情况,使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者无必要继续进行时,而结束诉讼程序,不再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诉讼终结与诉讼中止(见行政诉讼中止)的主要区别是:前者是彻底结束对案件的审理,以后不再恢复诉讼程序;后者只是诉讼程序的暂时中断,待障碍消除后还要恢复诉讼程序。终结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对此声明不服。诉讼终结的法律后果,一是法院不再对案件继续审理;二是原告不能基于同一理由就同一标的再行起诉。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诉讼终结没有作出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应当终结诉讼的情况包括:①原告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而中止诉讼,满3个月仍无人继续诉讼的;②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而中止诉讼,满3个月仍无人继续诉讼的;③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而中止诉讼,满3个月仍无人继续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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