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97页(1727字)

刑事勘验技术的组成部分。应用专门技术方法,对与犯罪事件有关的人或物留下或造成的形象痕迹和断离痕迹的勘察、检验。多用于犯罪现场勘验。根据需要和可能,经批准和有关事主同意,也可以将痕迹的承受体(即痕迹载体)带回实验室勘验。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痕迹是事物自身运动、发展及其相互作用所引起的客观物质的一切变化的总称。对痕迹的研究,在不少的科学领域内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考古学、古生物学、地质学、人类学等科学部门,之所以能科学地揭示和认定历史上曾经发生过某些事实及其发生、演变的过程和原因,其主要依据,就是过去事物所遗留的某种痕迹。

刑事侦查学中痕迹这一概念有其独特的含义,通常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就广义而论,凡由于犯罪行为或与犯罪有关的活动所引起客观物质环境的一切变化,统称为犯罪痕迹。例如,犯罪人遗留在犯罪现场上的手印、脚印、工具痕迹、枪弹痕迹等反映造型体(那个在另一个客体上形成自己反映形象的客体)外表结构形态的种种形象痕迹,犯罪人分割整体物时遗留下的各种断离痕迹,犯罪人书写的文书,杀人现场上的血迹、尸体状态,强奸现场上的精斑,及至各种物质微粒、特殊气味等等,都可称之为犯罪痕迹。就狭义而言,痕迹仅指上述犯罪痕迹中的形象痕迹和断离痕迹。

不同形态的痕迹,其勘验的方法不尽相同。痕迹勘验仅指侦查技术勘验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中,“痕迹”一词仅指狭义即形象痕迹和断离痕迹而言。其他种类或形态的犯罪痕迹,则分别是文书勘验、法医勘验、理化检验、警犬鉴别等的对象,不属于痕迹勘验的研究范围。

痕迹勘验的主要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和保全与犯罪案件有关的种种形象痕迹和断离痕迹,与案件无关的痕迹不能擅自进行勘验;研究种种形象痕迹和断离痕迹产生、发展的过程,验明痕迹与犯罪的具体联系(即痕迹是否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所遗留或造成的,以及犯罪人是在什么时间、什么情况下遗留或造成的);分析判断遗留痕迹的犯罪人或物的情况,如犯罪人的性别、年龄、身高、体态、职业等特点及犯罪使用物(包括破坏工具、凶器、交通工具等)的种类、性能等。在侦查犯罪中,痕迹勘验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侦查犯罪的一项重要的技术手段。它可以为分析案件情况,确定侦查范围,查缉犯罪人提供重要的线索,也是进行痕迹鉴定的一个前提条件。

利用痕迹来揭露和证实犯罪,自古以来就是侦查和审判案件的一个不可缺少的要素。中国古代的签字画押,早在周代就出现了。秦简上有穴盗记载,上面记有手迹六处。至于供侦查利用的追踪探索的技能,在许多世纪当中,民间就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例如在中国、日本、印度、高加索等地,民间就积累了供侦查利用的追踪探索的技能。

揭露犯罪和研究痕迹,人们早就注意到了它们之间的联系。在中国古代就把侦查解释为“据实迹考知”。在俄文中,“侦查”(саедствие)同“痕迹”(саед)具有共同的词根。按“侦查”一词的原意,就是根据“痕迹”进行侦缉,也就是指“追究”(пресаедование)。“侦查”一词的起源在英文中也是如此。英文里的“调查、侦缉”(investigation)就是从拉丁文vestige(痕迹)派生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勘验、检查的规定,痕迹勘验只能由侦查人员负责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侦查人员单独临场执行痕迹勘验,必须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并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利害关系、为人公正的普通公民作为见证人到场见证;对痕迹勘验的情况应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的人和在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对公安机关的勘验,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为了验明痕迹产生、发展的过程及原因,在必要的时候,经侦查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临场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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