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05页(442字)

正在进行的行政诉讼程序,因遇到某种无法克服或者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而暂时停止的一种诉讼制度。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的主要区别是:前者是将诉讼程序暂时停止,什么时候恢复一般来说无法确定,且停止诉讼程序的时间较长;后者只是推迟了开庭的时间,其他诉讼活动并不停止,一般能够确定下次开庭的时间,且推迟开庭的时间较短。中止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恢复后,当事人在诉讼中止前实施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诉讼中止没有作出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况包括:①原告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②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③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④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⑤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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