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1989年土地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22页(250字)

意大利1989年《重新恢复土地保护机构和机能的法令》中对土地管理作出规定:(1)设置内部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土地和水资源管理实施政策进行协调。(2)委员会由总理领导,附属于国务院,其成员包括公共事业部、环境保护部、农林部、灾害预防协助部门及南意大利部的部长。(3)河流流域权力机构由指导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和秘书长组成。指导和技术委员会须从中央和地方政府吸收成员,秘书长由指导委员会任命,由公共事业部提名,参考环境保护部、技术委员会和相关技术专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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