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界标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57页(616字)

新加坡政府为加强土地界标管理,于1982年5月12日颁布《界标法》,后于1985年修订。本法共16条。主要规定:(1)租借以前未设立界标的国有土地租借仍属有效租借。凡是国有土地,不论是租借的还是转让的,如果没有界标,或界标已经毁坏或模糊不清,地税征收官可责成该土地上按其要求设立界标或对已有的界标进行维修。(2)树立或维修界标的通告应按规定发送至有关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手中。征收官应要求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设立或维修好界标。如未如期完成,则征收官可责成他人设立或修好界标。所花费用应取得证明,按本法规定收回。(3)设立或维修界标的费用,以及必要时为确证边界的真实位置所进行的测量费用,应该由征收官亲自签发并出具书面证明。此证明将作为将来支付费用的凭证。(4)如果界标是作为两宗或多宗土地的边界,则设立或维修界标的费用,应由宗地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平均分摊。(5)对不同的区域、地方、不同的土地等级或土地特性,其界标所用的材料及大小形状都应按照部长的规定制作。(6)在所有国有土地转让或租借的界标上都应标明该转让或租借的界限。所立的界标只有经征收官检验,符合本法规定的要求才予以颁发证明书。(7)不论任何人必须按照地税征收官的要求交纳设立或维修界标的费用以及必要的测量费,如当事人拒绝交纳这笔费用,则治安法院可向其发出传票,要求其出庭说明不交纳此笔费用原因。如再次拒绝交纳,则应判处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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