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土地测量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57页(750字)

韩国为加强土地及沿岸海域的测量,确保测量正确性,于1986年修订、颁布《测量法》。该法由10章68条组成,主要内容包括:第1章总则,对立法宗旨、有关用语定义、测量标志、测量的基准、测量技术的研究开发等作出规定。第2章基本测量,对基本测量的计划与实施中的通知及公告、障碍物变更和排除、土地的临时使用、损失补偿、测量标志管理和保护问题,对测量成果中的告示及保管、刊行、复制、使用、修订等问题作出规定。并规定任何人不经建设部长官许可,不得将基本测量成果中的地图、照片运往国外。第3章公共测量,对公共测量的计划与实行、测量成果管理等作出规定。第4章一般测量,对一般测量的基准作出规定。第5章测量业者,对测量业的注册和注册取消、测量业者申报义务、承包人的赔偿责任、制裁处分等作出规定。第6章测量技术者,对测量技术者的进修教育、兼职的禁止、测量劳务费用等作出规定。第7章测量协会,对测量协会的设立、协会任员委任作出规定。第8章地名,对设立地名委员会作出规定。第9章补则,对设立测量审议会、业务委托、权限委任、测量手续费收缴作出规定。第10章罚则,规定测定业者在竞争投标中,经投标者之间共同谋划以预先商定的价格投标、或妨碍其他人的估价提出及投标行为者,处3年以下徒刑或300万元以下罚款。凡违反本法有关测量标志的保护的规定,或故意使测量成果与事实不符的,或违反测量成果复制品不得贩卖的规定,或违反测量成果禁止运出国外的规定,或以不正当方法进行测量业的注册者,可处2年以下徒刑或200万元以下罚款。还规定,凡不按规定履行测量业者申报义务或弄虚造假进行申报者,或违反禁止兼职的规定的,课以50万元以下的拖欠费。该法颁布后,韩国政府于1988年发布了《测量法施行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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