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地籍细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56页(599字)

韩国于1986年11月3日总统令公布《地籍法施行令》。共9章83条。主要内容包括:第1章总则,共7条。对用语定义、地号的制定及标志、地目的制定及分类等作出规定。第2章地籍公簿,共7条。对地籍公簿的副本及略图的整理与阅览、公有地联合名簿等的备置及保存、地籍公簿的调整及修复等作出规定。第3章土地异动的申请,共8条。对土地异动的新的注册申请、注册转换申请、分割申请、合并申请、地目变更申请、地籍公簿的整理时间等作出规定。第4章地籍测量,共4节28条。主要对地籍测量的分类、测量程序、境界的制定基准、基础测量、细部测量、面积测定及平面图整理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第5章比例尺变更,共12条。主要对比例尺变更的事由、施行公告、地籍的决定、表示义务、地号别调查书的制作、清算金的算出及缴纳告知、比例尺变更的确定公告、比例尺变更委员会的组成及机能等作出规定。第6章地籍技术者及地籍技能者,共4条。对地籍技术者等的资格分类和职务范围、地籍测量业务的从事限制、地籍技术者的惩处及程序等作出规定。第7章地籍测量代理法人,共4条。对代理法人、代理业务的范围、代理法人章程、代理法人监督等作出规定。第8章地籍整理等,共12条。主要对注册事项的职权订正、地籍整理的通知、地籍整理手续费、地籍委员会的组成及会议等作出规定。第9章罚则,共1条。对赋课拖欠费的处理方法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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