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33页(2602字)

意大利现行的专门调整律师和检察官执业活动的法律。1933年11月27日颁布,1934年1月22日修订。该法共101条,分为九章,它们分别是:一般规定;职业名册和进行登记的条件;从名册上除名;律师和检察官的纪律;全国法律工作委员会;律师和检察官的报酬以及费用的支付;优待老战士为国家事业立功者的规定;关于与王国相联系的领域和意大利岛屿的规定;最后的过渡性规定。

一般规定 凡未在律师和检察官的职业名册上分别进行登记的人,不得获取律师或检察官的称号,也不得行使律师和检察官的职权。担任律师或者检察官职务的人不得同时从事公证人的职业,不得以本人或他人名义经商,不得具有任何有照管权的宗教司铎的身份,不得具有职业记者、银行经理、交易中间人或代理人、经纪人、彩票收款人、公共服务商业或公共供应的承包人、公共税务的征收人和受委托的税务经管人等身份,也一般不得从事任何由国家、省、市镇、公共慈善机构、意大利银行、骑士团、参议院、众议院或一切接受国家、省、市镇保护或监督的公共行政机构的财政支付报酬的职业。在律师名册上登记过的律师可以在所有上诉法院、法院和独任法官法庭中行使职权。在检察官名册上登记过的检察官可以在登记地所属管区的所有司法办公室以及对该管区拥有管辖权的行政法院中行使职权。律师和检察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保持其尊严和体面,言行与其崇高的司法职务相符合,并且应在从事律师和检察官职务之前进行宣誓:忠于意大利共和国及其元首,诚实信用地遵守国家法律,自觉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律师和检察官在任何审判中均不负有就其因从事职业原因而了解到的情况进行作证的义务。对于律师和检察官的执业行为,其所在地法院的律师和检察官行业委员会有权进行法律监督和实施纪律约束权。

在职业名册上进行登记的条件 意大利的所有民事和刑事法院均设置一部律师名册和一部检察官名册,从事律师或检察官职业的人必须分别在这两部名册上进行登记。法院下设的律师和检察官行业委员会在每年的年初对这些名册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执业条件的律师和检察官进行除名。

在检察官名册上登记的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本人是意大利公民;②能够完全地行使民事权利;③行为正直无暇;④获得由一所大学授予或者确认的法学毕业文凭;⑤毕业后曾在一名检察官办公室至少连续工作2年,并且参加过上诉法院或者法院的开庭,完满有效地完成实习活动,或者在独任法官法庭提供过至少连续2年的法律服务;⑥通过国家专门为选拔检察官所举行的考试;⑦在申请登记地的法院驻地拥有住所。为选拔检察官而举办的考试具有国家考试的效力,它包括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笔试的内容包括民法、商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口试的内容则包括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公司法、工会法、金融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考试由司法部长决定在罗的司法部内或者在上诉法院内举行。在前一种情况下,每项笔试的题目由司法部长任命的考试委员会拟定,该委员会包括6名法官、3名大学法律专业的教授以及6名由全国律师和检察官委员会指定的律师。通过这项考试的人应当在考试名次公布后的30日内向其居住地法院的律师和检察官行业委员会提出在检察官名册上登记的申请。该委员会在确认申请人具备法定条件后,对于不存在有关兼职的阻却原因的,就可以进行登记。

在律师名册上进行登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具备在检察官名册上进行登记所需的前四项条件;②优秀地从事检察官工作至少满6年,或者通过了国家专门举行的律师资格考试;③在登记地法院的管区拥有住所。国家律师资格考试每年在罗马举行。考试分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笔试的内容包括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商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口试的内容包括罗马法、民法、商法、刑法、宪法、行政法、公司法、工会法、教会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由司法部长任命,包括3名法官,1名大学法律专业的教授以及3名由全国法律工作委员会指派的律师。在律师名册上登记的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居住地的律师和检察官行业委员会提出,并附带证明其具有法定条件的文件。委员会在确认申请人具备法定的条件后,只要不存在不得兼职的情况,就可以作出注册的决定。申请在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审计法院以及高等公水法院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还必须在一部由全国法律工作委员会掌管的特别名册上进行登记。

对律师和检察官的纪律处分 律师和检察官在履行职务时滥用职权、不履行职责或者实施其他不符合其职业地位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受到由保管其职业名册的行业委员会或者对被诉行为拥有管辖权的行业委员会依法作出的纪律处分。对于律师和检察官行业委员会成员的处分,由全国法律工作委员会实施。对律师和检察官的纪律处分分为下列几种:①警告;②记过;③暂停履行职务2个月以上1年以下;④从名册上除名;⑤从名册上开除。

全国法律工作委员会 在司法部内设立的全国法律工作委员会是律师和检察官的全国性领导机构。该委员会的职权有:接受地方律师和检察官行业委员会纪律处分的律师或检察官的申诉,对有关处分律师或检察官的纪律诉讼依法作出裁决,并且对其成员直接行使纪律处分权。对于该委员会的裁决,关系人和公诉人可以无管辖权、越权和违法为由,向最高法院的联合庭提出申诉。对于最高法院就法律问题所做的裁定,全国法律工作委员会必须服从。

律师和检察官的报酬以及费用的支付 全国法律工作委员会每两年确定一次律师和检察官在刑事案件和司法外问题上所得报酬和费用的标准。在确定这种标准时,该委员会要考虑诉讼标的的价值和受理该诉讼的机关的级别,在刑事审判中还必须考虑审判所花费的时间。律师在司法或司法外案件中向其当事人收取的报酬,除按照上述标准加以确定外,还必须考虑案件所涉及的问题的严重性等因素。检察官的报酬和其他费用按照专门的法律加以确定。但对于在特别司法机构面前以及在刑事诉讼中担任律师工作的检察官,应当按照律师的报酬标准向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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