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农用地监督报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39页(251字)

南斯拉夫1965年《农用地使用基本法》第102条规定:(1)如果农业监察员发现有由于条令遭到破坏而构成违法行为,经济犯罪或刑事犯罪时,则应毫不拖延地提出惩治违法行为的要求,并向检察院报告以便惩治经济犯罪或刑事犯罪。(2)根据本条第1项,向其提出要求惩治违法行为的机关即向其提出要求惩治经济犯罪或刑事犯罪的机关,必须将事情发生的经过通报给提出惩治犯法行为要求的监察员所在机关。(3)提出惩治违法行为要求的监察员所在机关可以提出反对关于犯罪的决定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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