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9页(490字)

公务员依照法律规定辞去现任职务,解除或部分解除与行政机关职务关系的行为,是国家公务员的一项权利。公务员辞职有两类:一类是辞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继续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部分解除公务员与行政机关的职务关系;另一类是辞去公职,即辞去所担任的任何职务,全部解除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公务员辞职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即辞职的公务员首先提出书面辞职申请,说明辞职理由并送请任免机关审批;然后由任免机关经过认真审查,在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任免机关应予批准。公务员在行政机关3个月的审批期间内,不得擅自离职,否则行政机关可给予其开除处分。有以下两种情况时公务员不得辞职:①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国家公务员3至5年的最低服务年限,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②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国家公务员不得辞职。并且辞职后的公务员,也要受到原行政机关一定程序的限制。如在辞职后2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此种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公务员利用原职务之便搞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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