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9页(405字)

行政机关依照法定事由单方作出的解除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关系的一种行政行为。国务院1993年8月14日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74条规定了予以辞退的情况:①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②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③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④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⑤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辞退公务员要经以下程序:①由公务员所在单位提出辞退建议;②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③书面形式通知本人,使其了解被辞退的事由,公务员不服的,可以行使申诉控告权。公务员被辞退后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但辞退不等于开除公职,不属于行政处分,所以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享受行业保险。

上一篇:创制权的限制 下一篇:辞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