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22年农业合作社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37页(409字)
美国国会1992年通过《卡帕-沃尔斯德法》,使合作社最终从反托拉斯法中被豁免出来。《卡帕-沃尔斯德法》规定:美利坚合众国参众两院规定,凡从事于农产品生产的农场主、种植业主、牧场主、奶农、坚果或水果生产者可以采用股份的或非股份的合作社、公司或其他形式组织起来,进行集体的加工、包装、处理和在州际及国际贸易中销售他们所经营的那些产品。这些合作社可以有共同的销售代理人,这些合作社及其成员可以订立必要的合同和协议以实现这些目的,只要这些合作社是为其生产者社员互利目的经营的,并至少符合下面两个要求中的任何一个:第一,合作社的任何一个成员不允许因为他在合作社里掌握的股票或社员股金的数额而拥有一票以上的投票权;第二,合作社按股票或社员股金分配的红利每年不超过8%。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合作社还应该符合第三个条件:合作社处理的非社员的农产品的价值不超过为社员处理的农产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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