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防洪工程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52页(571字)

加拿大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进行大规模洪涝灾害治理,并相继制定了许多防洪设计标准和技术规则,并使联邦政府对洪水采取了更为广泛的对策,根据现代防洪技术要求,提出了包括绘制洪水风险图、发布洪水警报和进行用地调整等非工程措施,还对防洪作出以下原则性规定:必须清楚地制定洪水风险图;必须及时将洪水危害情报通知公众、工业部门和市政府;不在洪水危险区修建重要设施,不给在洪水危险区建房者贷款和其他基金;不给已确定的洪水高危险区的新开项目进行救济;鼓励各省、市限制洪水高风险区的土地利用。关于防洪资金投入,联邦《水法》规定,实行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按比例分摊经费的制度。根据规定,联邦政府主要负责建设水库等重要防洪工程的财政补助,并应责成各省按期完成;政府的财政补助,一般不超过总投资的37%,其余由省及地方负担。这样规定,既可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也可减轻国家负担。根据《水法》规定,联邦政府还于1970年制定了关于洪水灾害的财政补助原则。联邦各省也制定了防洪法律、法规和各种有关技术规程。进入20世纪80年代,联邦又颁布了《水土保持工程法》,进一步规定,防洪工程的经费分别由中央和地方政府负担,联邦政府可负担37.5%,省负担37.5%,地方负担25%。另有一些工程,根据特别协议具体规定投资分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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