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种子禁运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05页(653字)

美国《联邦种子法》规定,任何人将下列种子在州际贸易中运输或托运都将是非法的:(1)凡贴假标签的或作假广告的任何农业种子或蔬菜种子,无论由他自己或其他人将这种种子在州际贸易中销售或提供销售。(2)根据本法条文及根据本法制订并公布的条例,规定需要染色而没有染色的种子。(3)经过染色的种子要与根据本法条文及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的条例染色的种子相像。(4)根据本法条文及根据本法制订并公布的条例需要染色或用不同颜色染色的混合种子、或根据本法条文及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的条例需要染色的任何种子同在美国生产的同类种子的混合种。(5)受本法约束的任何种子的筛屑、除非它们是不为播种用的。种子装在容器时并在标签上或散装时在发货单上说明,它们是用作清洗、加工或制造用,而不作为播种用。(6)为播种用的、经过处理的任何农业种子或其混合种或蔬菜种子或其混合种,除非每一容器带有提供下列情况下的标签以及根据本法有关规定所作的说明:①表明种子经过处理的字样或说明;②这种处理中所应用的任何物质的一般通用名称或全称缩写的化学名称;③如用于这种处理的物质遗留在种子上量足以损害人类或其他脊椎动物,经农业部长批准认为是保护公众的适当的警告说明,例如“请勿用作食物或饲料或油”;假如上述规章制度定为水银和类似的有毒物质,而应以骷髅画和交叉的大腿骨表示加以说明,比如“此种子经过毒物处理”字样的说明,用红字写在颜色鲜明的底子上;④经农业部长批准认为是保护公众的、关于这种处理的任何过程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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