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海埔开发基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94页(281字)

台湾当局为加强开发海埔新生地,以增进土地资源利用,于1981年制定《海埔地开发作业基金设置及管理运用办法》。共9条。主要规定:(1)该基金根据《预算法》规定,为非营业循环基金,并以水利局为管理机关。(2)基金应于年度开始前编具预算完成法定程序后执行。(3)基金收入来源于出售海埔新生地;基金利息;政府机关补助;贷款等。支出主要用于施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支出等。(4)基金应在土地银行设立专户存储利息,并可视资金调度运用情形转存定期存款。(5)本基金固定资产的购置、变卖、移转等,应由管理机关依照预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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