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尼亚水资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82页(300字)

肯尼亚1963年12月独立后,重视水资源管理法制建设,制定了水法律。根据法律规定,由内阁部长为首的中央政府部门专门管理水资源。法律对地方上用水户协会的权利和义务同样作出规定。根据习惯法规定,在特定地区用水或利用土地的人,其各项活动都应置于村社控制之下,由一地方官员管理水务。关于财政管理,法律规定,由政府资助国家水利计划并拨给某些自治、半自治或国营水利管理部门的费用。国家授权对国家和地方的水利工程或国营灌溉工程的受益者征收水费。法律还规定,钻井者由水务管理局发给执照。在距地表水100码以内,或距另一口井半英里以内兴建地下水工程应经水管理局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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