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32页(359字)

也称非常上诉。对已生效的违法的刑事判决声明不服的一种特殊程序。日本刑事诉讼法对非常上告作了专门规定。中华民国时期南京国民党政府1935年施行的刑事诉讼法,仿效法国和日本的某些法律原则和规定曾设立了这一特殊程序,其目的在于统一法令的适用和保护被告人的利益。提起非常上告的理由必须是原已生效的判决违背实体法或程序法,检察官发现这一情况,应出具意见书连同该案案卷提交最高法院的检察长,由检察长向最高法院提出非常上告,时间没有限制。最高法院对非常上告案件,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驳回上告、撤销违背法令的部分、撤销原判发回更审、撤销诉讼程序等判决。但依非常上告程序所作出的判决,其效力除有利于被告人或撤销诉讼程序外,不及于被告人,如原确定判决不利于被告人的,应就该案另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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