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河川防汛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93页(242字)
台湾《河川管理规则》第5章防汛与抢险中规定,防汛期间为每年6月1日至10月15日,乡、镇、县辖市、区公所,应在所辖河川流域适当地点,设置广播器或警钟,备作水位涨至警戒线或出险时,召集抢修队员之用;应视防汛用材实际需要,随时发动民众在水防道路旁边维护保留使用地或指定地区种植刺竹、相思树、合欢树、木麻黄等树木,所需苗木由县市管理机关供应;应在每年洪汛期前完成本规则规定的备料任务。县市管理机关应在每年5月底前举行抢修队防汛、抢救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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