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国营农场保险基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49页(394字)

1967年6月3日苏联农业部、苏联财政部、苏联国家银行批准发布《国营农场保险基金条例》,共9条。主要规定:(1)国营农场的保险基金由扣除上缴国家预算的农业用固定生产基金付费后的实际利润总额20%的提成构成。其中50%以下的资金归农场支配,其余部分由所属主管部支配,用于对遭受自然灾害的农场的财政帮助。(2)保险基金用于抵补消除自然灾害后果方面的费用和亏损及欠款。(3)保险基金3年未用的资金,应按照1年的提成额向国营农场征收,缴入所属主管部的集中基金。(4)应上缴农业部集中保险基金的资金,须在年度报表批准后1个月内上缴。(5)主管部集中保险基金中的资金存入设在国家银行有关机构的专用账户。国营农场保险基金中的资金则存入它们的结算账户。(6)保险基金年终不予结清而转入下年度。保险基金中的资金不作为抵补日常开支的资金来源列入收支平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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