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国营农场鼓励基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49页(442字)

1967年6月3日苏联农业部、苏联部长会议国家劳动工资问题委员会、苏联财政部和全苏工会中央理事会批准《国营农场物质鼓励基金条例》,共11条。主要规定,国营农场的物质鼓励基金,是从扣除上缴预算的农业用固定生产基金付费后的实际利润总额中提取的。其标准是从计划利润中提取15%,超计划利润的提成标准可降低,其降低幅度不超过50%,但提成总额不超过国营农场全体工作人员年度计划工资基金的12%;在超额完成农产品年度生产计划的情况下,每超额完成1%,上述工资基金数最多可增加0.8%。条例规定,物质鼓励基金用于:(1)奖励那些及时地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的工人、领导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职员及其他各类工作人员;(2)支付工人、领导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职员及其他各类工作人员的企业工作全年总成果奖金;(3)支付农场内部社会主义竞赛优胜集体和个人奖金;(4)对企业工作人员的一次补助。条例还规定,物质鼓励基金未用余额应转入下年度,不得向国营农场征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