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21页(464字)

沿海国对毗连水域拥有的管辖权。该水域包括一国的内海、领海和历史性海湾,以及专属经济区、专属海区、毗连区、防止海洋污染区和大陆架。沿海国对其毗连水域行使管辖权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原则。沿海国管辖权的主张产生于罗法注释法学家,在当时主要是适应了罗马统治者向海洋扩展势力的需要。此后在资本主义时期,一些海上强国也以此作为理论基础,为其瓜分海洋霸权寻求理论依据。沿海国管辖权一般包括以下内容:①对在一国内海和港湾中的船舶上发生的民事、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②行使1981年生效的、国际劳工会议通过的《商船航运最低标准公约》规定的“港口国家职能”,即对船舶的安全标准、船员雇佣条件和社会保障、福利待遇进行检查的权利;③行使对进入强制引航区的外国船舶实行强制引航的权利;④采取强制措施消除海上污染的权利。其中沿海国对其内海和港湾中的船舶上发生的民事、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是沿海国司法管辖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沿海国法院的管辖权限范围,其诉讼程序适用的法律是沿海国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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