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国营农场托拉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48页(521字)

苏联部长会议1975年10月20日批准《国营农场托拉斯条例》。本条例由6部分89条组成。主要包括:(1)总则部分,对国营农场托拉斯管理局的职责、国营农场托拉斯的主要任务作出规定。具有法人权利的国营农场、企业和组织,均可加入国营农场托拉斯。国营农场托拉斯管理为根据委员制和一长制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工作。国营农场托拉斯可由联盟、共和国和地方管辖。(2)国营农场托拉斯的领导部分,对国营农场托拉斯经理的任免、职权范围、托拉斯管理局机构和编制设置、经理委员会组成作出具体规定。(3)国营农场在托拉斯的财产部分,对财产的组成、建立基金和准备金、基金使用等作规定。(4)国营农场托拉斯的权利和义务部分,对计划工作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科学技术进步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基本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物资技术供应和产品销售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干部、劳动和工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财政、信贷、核算和会计报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等分别加以规定。(5)对国营农场托拉斯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监察部分。(6)国营农场托拉斯的改组和停办部分,对决定权限、联合、合并、划小、分出时的资产、备用物和其他财产转移、财产分配证书批准等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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