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37页(283字)

投票人自愿放弃自己选择投票对象的权利。弃权的概念在选举投票、表决投票和公民投票中均可运用。弃权是对候选人或所表决的政策、法律等既不表示赞成,也不表示反对,而对所拟投票对象不予选择。弃权与不参加选举和不投票不同。弃权实际上是行使投票权利的一种形式,虽放弃了选择投票对象的权利,却表达了自己的意愿和态度。不参加选举或不投票是不行使投票权利。在计票时,弃权票和赞成票、反对票分开计算,同时公布。但在现代民主制度中,对候选人的当选或议案等的表决通过,一般只要求赞成票达到法定多数,所以,往往弃权票和反对票会起到相似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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