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62页(576字)

人民检察院专门受理人民群众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犯罪案件线索的机构。1988年3月8日,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率先成立“经济罪案举报中心”,使深圳市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工作立即取得新的成果,当即在特区乃至全国引起轰动。3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示:在广东省各级检察机关开展举报中心试点工作。6月14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必须保持廉洁的通知》中指出:在各级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设立举报中心,以及时揭露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贿赂、贪污、偷税、抗税、挪用公款、出卖国家机密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1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自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创立第一个举报中心起,不到一年时间,全国检察机关建立了3600多个举报中心。尔后,最高人民检察院陆续制定了《关于加强举报工作的决定》、《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关于要案线索备案、初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等一系列举报制度。现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罪案举报机构,一般称为“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举报制度把公民的民主监督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成为人民群众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和有力武器,也为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提供了线索,拓宽了案源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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