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农业企业改组转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52页(197字)

俄罗斯1992年《集体农庄、国营农场改组和国有农业企业私有化条例》第23条规定,向本单位职工转让畜牧联合企业、养禽场和温室温床联合企业生产权的工作,按俄罗斯联邦国有财产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并征得联邦农业部的同意后进行。上述企业的改组按本条例第Ⅰ、Ⅱ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如上述企业的土地面积仅够供应畜牧业饲料之用,则职工离场时不能获得土地股(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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