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37页(852字)

关于处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的一种制度,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即使申请,行政机关也不得受理。行政复议法规定起诉排斥复议的原因是:①如果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同时进行,那么对同一个行政争议就会作出两个处理决定,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有可能与人民法院的判决不一致,这就会使行政争议的双方当事人难以适从,如复议决定和判决一致,复议也就没有意义。②如果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对同一行政争议都予以处理,则两机关的调查、取证、审理等活动都难以正常开展,同时争议双方当事人都会因为时间和精力等因素难以完全参加诉讼和复议。③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选择程序时,如果选择了行政诉讼,由于行政诉讼的判决具有确定力和终局性,为了维护判决的权威性,亦不能允许再提起复议申请。④人民法院对一切案件享有审判权,且行政审判比行政复议更为正式、严格、公正,而行政机关只对行政争议具有复议权,并且其决定一般不具有终局性,因此人民法院对行政争议的审判权高于行政机关的复议权,故人民法院一旦受理了行政争议案件,则对相应行政争议行政机关不得再行进行复议,而当事人一旦先向人民法院起诉,就不得再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当然,起诉排斥复议有一前提条件,那就是人民法院对相应行政争议已经受理,如果只是当事人起诉,法院并未受理,则不排除当事人再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另外,如果该案件依法应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该案件只能申请复议而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申请复议期限内自然可以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与起诉排斥复议相联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申请人在法定复议决定期限内也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也是为了防止复议决定和判决之间的矛盾以及复议活动和诉讼活动的冲突,超过法定复议决定期限则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