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62页(871字)

关于军官军衔的设立、等级、授予标准、程序等一系列规定的总和。军官军衔是区分军官等级、表明军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军官的荣誉。中国人民解放军从1955年开始实行军衔制度。当时的军官军衔分为元帅、大将、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大尉、上尉、中尉、少尉共13级,还有准尉。1965年5月22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度。1984年5月31日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1988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我国的军官军衔设3等10级。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对军衔条例进行了部分修改。我国的军官军衔按照军官的服役性质可分为现役军官军衔和预备役军官军衔。

军官军衔等级 世界各国对军官军衔的设置均有所不同,我国在实行军衔的不同时期,在军衔的设置上也有不同。目前,我国的军官军衔由高到低设下列3等10级,将官:上将、中将、少将;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上尉、中尉、少尉。军衔高的军官相对军衔低的军官,军衔高的为上级。当军衔高的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军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军官军衔的区分 依照下列规定区分:①军事、政治、后勤军官: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海军、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②专业技术军官: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军衔制度包括法定的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标准,现役军官军衔的首次授予条件、标准、程序,现役军官军衔的晋升条件、程序、审批权限,现役军官军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以及军官军衔标志的佩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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