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07页(328字)

一些国家的宪法在正文之后所规定的临时性条款。1971年生效的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临时宪法由序言、正文及最后规定和过渡规定组成;印度现行宪法由序言、正文和临时性、过渡性与特别条款及附表组成;其他如葡萄牙、希腊、阿拉伯也门共和国等国的宪法中都规定了过渡性或临时性条款。过渡条款与有些国家宪法正文之后的“杂项规定”、“补充规定”、“最后条款”等附加性的规定不同,其效力具有时效性,只在一定的期限或条件下临时有效,一旦期限届满或条件成熟,过渡条款便完成使命,不再发挥实际作用。过渡条款的内容一般涉及宪法与宪法颁布前签订的条约、制定的法律和法规的关系,宪法颁布后的善后事宜等,某些宪法正文条款正式实施前的过渡性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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