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07页(390字)

亦称“看守内阁”、“看守政府”、“过渡政府”。资本主义国家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一种临时性的组织形式。它通常是当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通过对政府(内阁)的不信任案或否决了政府(内阁)提出的重大政策议案后,在新政府组成前的短暂期间内维持日常行政工作的政府。依照内阁制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一般规定是:议会对内阁通过不信任案或否决内阁提出的重大政策议案后,内阁即须总辞职,或提请国家元首下令解散议会,举行大选。新产生的议会若对原内阁继续通过不信任案,原内阁必须辞职,否则,可以留任。在原内阁的去留或新内阁的组成未定期间的内阁即为“过渡内阁”,通常由原内阁成员继续留任,或由其部分成员组成,也可由其他人员组成。任务是继续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在议会解散后,还负责进行新议会大选的各项筹备工作,在新内阁组成后,即宣告结束。因而,它具有临时性、过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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