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00页(423字)

国务院直属机构之一,是国务院专门负责政府法制的工作部门。1954年设立,1965年撤销,1986年恢复,为国务院的办事机构。1993年3月改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①编制国务院立法规划,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实施。②审查修改各部门报送国务院审议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从法律角度审查部门报送国务院审核的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③组织起草某些重要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④承办行政法规的立法解释工作。⑤研究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⑥协调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中的矛盾和争议。⑦对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进行指导。⑧办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备案工作。⑨清理、编纂行政法规,编辑法规汇编,审定行政法规外文译本。国务院法制局设7个职能司(室):办公室、政法人事法规司、教科文卫法规司、财政金融法规司、工交商事法规司、农林城建法规司、政府法制监督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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