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下水开发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03页(213字)

台湾《台湾区地下水管制办法》第8条规定:(1)主管机关得视管制区内用水情形,制定禁止开发区。(2)前项禁止开发区内已取得之水权,主管机关得予变更或撤销。(3)管制区内自来水系统可以地面水水源充分供应时,主管机关对于已取得水权水井,得予限制,变更或撤销其水权,并通知其所有或使用人改用自来水。(4)依前项规定撤销水权之水井,应依水利法第60条之二关于水井封闭或填塞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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