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公有制度原则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76页(405字)
水所有权问题,是水立法的核心问题。它是制定有关水事法律规范的立足点和出发点。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第9条明确规定水流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中国1988年制定的《水法》完全符合宪法规定,体现了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的原则。水法第3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宪法中的“水流”与水法中的“水资源”是同义词,外延相同,都是指江河,湖泊、冰山、积雪等地表水和浅层地下水。《水法》这样规定,其实际的意义在于体现国家对水资源有调配和支配之权;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由国家统一管理;社会各方面的水事权益,既依法受到保护,也依法受到制约,并且这种水事权益应当服从国家和全局的利益。另外,水法中确认一部分水属于集体所有,对于保护和鼓励农民兴办小型农田水利的积极性,巩固和发展公有制,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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