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自然规律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75页(705字)
遵循自然规律和客观经济规律,这是人们一切主观活动、一切上层建筑都必须遵循的,水立法也不例外。新中国在建国后制定水法过程中,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把坚持自然规律和客观经济规律作为水立法的首要原则。如在立法基本宗旨上,1988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总则第1条开宗明义地把水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特别强调树立资源观点,并把这一观点贯彻到许多条文之中。该条还强调除害与兴利并举、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水利要为国民经济各部门和人民生活全面服务的观点。在水所有权上,根据宪法、民法通则规定,水法提出,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体现出国家对水资源有调配和支配权,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由国家统一管理,社会各方面的水事权益,既依法受到保护,也依法受到制约,水事权益应当服从国家和全局的利益。在管理体制上,水法根据中国国情,总结全国水资源管理的经验,提出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在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上,水法总则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在水资源保护上,水法规定,国家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另外,水法在汲取建国后国家管理水资源各方面经验基础上,对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用水管理、防汛与抗洪、违法处罚等作出了相应规定。这些都说明,中国水立法活动从实际出发,从基本国情出发,全面、充分地坚持了遵循自然规律和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