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生物体进口控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55页(638字)
加拿大《环境保护法》第106条规定,如果某一生物体没有被列入国内物质名录,且第2款不适用,任何人不得制造或进口生物体,除非有下列情形:(1)有关该生物体的规定信息、所附随的规定费用,已经由该人在规定的日期或规定的日期之前向部长提供;(2)依据第108条规定的评估信息的期间,已经届满。如果某人,在1987年1月1日和1994年6月30日之间,已经制造或进口国内物质名录中没有列出的某一生物体,任何人不得在1994年6月30日之后制造或进口该生物体,除非,在该日期之后180天内或在规定的日期或规定的日期之前,有关该生物体的规定的信息已经由该人向部长提供。如果某一生物体在国内物质名录中被列出,同时指出该款适用于有关的该生物体,任何人不得为名录中指示的有关该生物体的某一重大新活动而使用、制造或进口该生物体,除非有下列情形:(1)在由部长指定日期或日期之前,或者规定的日期、日期之前,该已经向部长提供规定的信息,并附有规定的费用;(2)由部长指定的或依据第108条规定的信息评估期间已经过期。如果某一生物体没有列入国内物质名录,且部长在加拿大政府公报上公开通知指出,该款适用于该生物体,任何人不得为通知中指示的重大新活动的目的使用该生物体,除非有下列情形:(1)在由部长指定日期或日期之前,或者规定的日期、日期之前,该人已经向部长提供规定的信息,并附有规定的费用;(2)由部长指定的或依据第108条规定的信息评估期间已经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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