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货物检疫权力范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64页(391字)

澳大利亚《检疫法》规定:(1)本法中“指定的货物”系指:应受检疫或曾经接受过检疫的货物;检疫官员有理由相信应受检疫或曾经接受过检疫的货物。(2)检疫官员可以就该货物,向他认为对指定的货物了解情况的人询问与其职责权限有关事项。(3)检疫官员可以要求他认为负责保存或管理与其职权范围有关的货物文件或记录的人,向其出示指定的文件或记录。(4)检疫官员可以要求他有理由相信是指定货物的货主或货主代理人或者是这样一些货物的货主或货主代理人,向其提供属于货主或货主代理人的货物样品。(5)检疫官员可以复制或摘录依照第3项出示的文件或其他记录,为进行复制或摘录,检疫官员可以将文件或记录从出示的处所借走。(6)检疫官员可以对依照第(4)项所提供的样品进行化验或让他人进行化验,这些化验还包括导致对样品有关的包装或物品的销毁或降低价值的化验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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