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种子管理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94页(267字)

荷兰是世界第二大种子出口国,根据《种子法》规定,农业部所属的国家种子管理局负责全国种子领导组织工作;种子管理局分设园艺、蔬菜、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和保护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及中心机构(办公室);审定委员会由遗传学家、生理学家,植保专家等组成,为防止偏见,育种专家则不参加委员会。为了在平等条件下竞争,根据规定,育种工作全部由民营的育种公司承担,国立高等院校和研究所都不能用政府投资从事育种工作;国立育种和繁殖研究所主要从事品种审定的田间试验或温室栽培试验、种子检验以及相关的应用基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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