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种子检验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94页(295字)

根据丹麦种子检验法律规定,丹麦种子检验站由农业部直接领导,设立种子检验董事会和种子鉴定委员会等咨询机构。在种子检验董事会下设若干技术委员会。种子检验站最基本的任务是遵照丹麦农业部颁布的规定,进行取样、种子小区笺封、种子检验、对繁殖作物的控制和对用于播种的种子质量控制等。除此,种子检验站还要对种子样品进行示范,也包括用于工业的种子质量检验。检验站可在协助控制种子方面根据欧洲经济共同体的规定取得生产费用;可根据欧洲经济共同体油料和谷物购销的仲裁有关规定,完成取样和检验,并同颁发种子出口的作物合格证书的有关机构相联系,完成必要的控制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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