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58页(1998字)

检察机关在办理贪污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贪污案件,是指我国《刑法》第382条、第383条所规定的贪污罪,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案件。贪污案件的犯罪主体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充裕的犯罪时间;在其罪行被揭露前,以某种合法身份作为掩护,有的长时间持续作案;犯罪人经手的业务往往和许多部门有这样那样的联系,部门内部外部牵连甚多;贪污案件往往和挪用公款、行贿、受贿、诈骗、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盘根错节地交织在一起,往往多罪一体、一案多人、一人多案、大案套小案、此案连彼案、一案牵数案;案件的侦查往往以发现犯罪嫌疑人开始,而不是从发现明确的犯罪后果开始。

贪污案件的受理与立案 人民检察机关受理贪污案件,除自己在办理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外,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控告、报案、举报,有党纪、政纪、执法机关的移送,有群众举报、知情人报案,有犯罪人的自首、同案犯的揭发等。受案时因情况尚不清楚,很难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故要有一个立案前的审查阶段,即初查阶段。经初查,一般在具备以下条件时,经检察长批准,即可立案:①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符合法定贪污罪特殊主体的条件;②嫌疑人非法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③非法获取的财物达到一定数量,一般要求达到案发时贪污犯罪数额的起刑点以上;④依法律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保全和控制有关涉案资料 立案后侦查的首要任务。控制和保全的证据及涉案资料包括作案工具、痕迹、书证、物证、赃款赃物和涉案会计账簿、凭证、报表、统计资料、合同、协议、电报、书信、记录等。通常是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讯或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不失时机地对可能隐匿证据、转移赃款赃物的地点及犯罪嫌疑人的人身、住所、办公场所进行搜查,查封、扣押有关证据资料和赃款赃物。对查封、扣押的证据和涉案资料,应由专人专管,严防失窃和流散。

清查会计资料、核实款物 证实贪污犯罪的最有力的措施。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主持下,由熟悉财会业务,具有一定经验和工作能力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会计师或其他专职会计人员进行。清查的内容:①账目与单据(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是否相符。②总账目与明细账目、本单位账目与经济往来单位账目、本单位往来账目与开户银行账目是否相符。③库存现金与现金账目是否相符。④库存实物与有关账目是否相符。清查的技术方法有:核查法、审阅法、普查法、抽查法、顺查法、逆查法、盘查法、询查法、外查法等。

适时进行搜查、扣押 侦查贪污案件常用的措施。搜查的时机要因案而定。在一般情况下,应事先做好准备,根据已知案情周密部署后相机进行搜查。搜查行动要注重突击性和保密性,以免让贪污嫌疑人及其家属或其他涉案人闻风而事先转移赃、证。搜查顺序应先难后易、先重点目标后一般目标,如发现赃款赃物已经转移或可能原地藏匿,要立即扩大搜查范围或进行突击性重复搜查。搜查时要注视在场嫌疑人或其家属的心理活动状态,通过听其言、观其行、察其神,寻觅、捕捉和判断新的搜查目标、线索和方向。搜查要认真仔细,不放过任何蛛丝迹。在高度注重搜查赃款赃物的同时,对一切能以其内容证明贪污事实的书证要尽力搜索。同时要教育、鼓励在场的被搜查人或其家属主动交出一切涉案赃、证。扣押在多数情况下是伴随搜查而进行的,也有在勘验和其他应急情况下进行扣押的。扣押要审查判断拟扣押物品和文件能否起到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作用,对无此作用与案无关的不要扣押,但一时难以判断其是否与案件有关的应当扣押审查。扣押要依法进行、手续完备,对贵重物品和与案件关系重大的物品、文件等,要详细注明其名称、型号、编号或号码、成色、质数量、完好程度、特征等,有的要当被扣押人面密封后专管。搜查、扣押要采取笔录、拍照或摄像进行记录,并联系整个案情进行细致分析,以从中发现破绽。

进行技术鉴定 主要有:①司法会计鉴定。对涉案账目、票据、凭证是否违反财务、金融管理制度,是否有舞弊情况及如何舞弊等问题作出结论。②文书鉴定。对于账册中有伪造、涂改嫌疑单据,进行图章印文、纸张及墨水等鉴定。必要时,还应进行笔迹鉴定。

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要及时进行,在讯问前要全面熟悉已知案情和犯罪嫌疑人的特点,并制定出讯问提纲。要采用科学的策略方法依法讯问。主要围绕犯罪嫌疑人的业务活动,查清其全部贪污犯罪活动的事实,贪污财物的数额及其犯罪同伙,并对其贪占的款、物严加追缴。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