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合作社联盟成员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06页(249字)

法国1961年8月5日法令规定:(1)农业合作社联盟中的合作社盟员,由合作社董事会选派的合作社法人在联盟代表大会上代表合作社。如合作社未选派代表,合作社董事长有权作代表。(2)代表只持有1票。两个单位组成的合作社联盟中,任何联盟成员不得持有2/5以上的票款。(3)选为联盟董事的合作社,需由其董事会选派1名自然人,在合作社联盟董事会中作代表。(4)联盟章程规定合作社派往联盟董事会的代表数量,要与其参加联盟代表大会的代表成比例,每名代表持有1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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