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1987年合作社土地使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30页(558字)

匈牙利1987年《土地法》第40条规定:(1)遵照土地入股的规定,归集体使用的土地和国家划拨给合作社集体长期无偿使用的土地都属于农业合作社集体所有的不动产。(2)对于合作社集体使用的土地,必须遵循有关合作社所有制的规定,但是,在集体使用的土地中,合作社只能转让归它所有的那一部分土地;遵照特殊法律条例的规定,在集体使用的土地中,合作社只能对归它所有的土地和国家交给它长期无偿使用的土地负责。(3)对于合作社集体使用的土地,若归集体使用之前已作抵押,则对它不能执行拍卖没收。第41条规定:(1)如果农业合作社被撤销,根据土地入股规定,使集体使用的土地能继续使用,土地将由另一个农业合作社接收,并归它所有;如果由国营单位接收,则土地归国家所有。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法律条例的规定,接受者应付给原所有者一定的报酬。(2)如果被撤销的农业合作社的社员已加入了接收土地的农业合作社,入股的那部分土地的所有权仍归他占有。(3)如果土地未被其他农业合作社或国营单位接收利用,在农业生产合作社全国理事会的同意下,农业粮食部长根据申请,按原有土地的比例,可以批准把土地分给原土地所有者,便每户最多可分15公顷。对于未分配的土地付给规定的报酬,然后收归国家所有,或归地方议会执委会管理。

分享到: